为牟取暴利,潍坊昌邑一食品公司到烟台收购病死鸡加工后销售,高峰期每月加工病死鸡十万斤。近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食品公司两名负责人获刑15年,并收到烟台法院开出的史上最大罚单。 

  病死鸡收购仅几毛钱一斤,但加工成鸡肉产品后却价格暴涨数十倍。潍坊昌邑一食品公司负责人刘某看中了这个“商机”,伙同他人干起了收售病死鸡的生意。

  刘某先后到烟台牟平区、莱山区、蓬莱、龙口等地收购病死鸡,再雇人将病死鸡运到位于昌邑的加工点,将整只的病死鸡分割成鸡爪、鸡腿、鸡翅、鸡胸等,放入冷库冰冻后出售。 

  据警方查证,刘某以每斤0.3元到1.1元不等的价格收购病死鸡,经粗略加工后,转手以高出数倍的价格出售给夏某等人。夏某再经过包装等环节,继续抬高价格出售给各农贸市场或小商贩。 

  收售之间的差价给刘某带来了巨额利润。随着业务量的增大,刘某在昌邑建了一个小厂子专门加工病死鸡,并雇用亲戚、同村村民参与收购,雇用本村及邻村妇女帮助加工,高峰期每月能加工病死鸡十万斤左右,主要销往滨州、莱州、德州等地。 

  刚开始,刘某还担心病死鸡会导致食用者生病,但随着获利越来越大,刘某的胆子也越来越大。2011年,因被举报,刘某的加工厂曾被查封过一次,但他改换工厂名称、地址后又继续加工病死鸡。 

  经查,2007年至2011年,刘某、夏某销售病死鸡总额达1000多万元。 

  2013年,刘某和夏某被蓬莱市公安局抓获。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蓬莱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昌邑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某、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置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于不顾,销售的假冒伪劣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且销售金额均达200万元以上,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昌邑某食品有限公司罚金950万元;判处夏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950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70万元。 

  判决后,夏某和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蓬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收来病死鸡,粗加工后牟暴利

  潍坊昌邑的刘某到烟台收购病死鸡加工,由夏某销售。三年多时间,收购病死鸡粗加工后流入市场,涉案价值逾千万。一条跨烟台、潍坊两地的病死鸡产销链条被斩断,涉案十余人落入法网。

  建病死鸡加工厂

  早在2007年,潍坊昌邑人刘某就已从事收购病死鸡的行当,充当的是“中间人”的身份。刘某基本每天都会和姐夫柳某驱车到烟台龙口、蓬莱等地收购病死鸡。将病死鸡运回昌邑后,再卖给一些养狐狸的厂子。虽然风里来雨里去,但刘某实际赚到的钱很少。

  刘某一直在想,如何把病死鸡“产业”做大、赚大钱,只有初中文化的刘某想到了建加工厂。2009年冬,加工厂建成,进行病死鸡粗加工。死鸡运到工厂后,被送上生产线,一道工序下来,原本的整鸡被分割。别看只是简单的粗加工,但比之前多赚了好几倍的钱。

  加工厂建成,刘某的“产业”需要大量的原材料。刘某手里掌握了大量进货渠道,自此他开始大批量收购病死鸡,收购的触角几乎延伸到了蓬莱、龙口、莱山等地大小养殖场。

  大量收购病死鸡

  刘某的姐夫柳某是最先帮刘某收购病死鸡的。柳某说,每年冬天,他平均每四天就要跑一趟烟台,夏天频繁到每两天一次。每次进货多达七八千斤,最少的时候也在一千斤左右。蓬莱是柳某收购病死鸡的重要来源地,按照进货量,柳某曾粗略算过一笔账,平均每年单他一人为刘某收购的病死鸡就多达200余吨。柳某称,自2007年9月至2011年3月,他为刘某收购的病死鸡多达700余吨。

  除了柳某,为刘某收购病死鸡的还有陆某。与柳某一样,陆某也是开车奔走于烟台各县区。陆某交代,他的主要工作就是与病死鸡供应商接头付现,至于交易金额,都是刘某提前与卖家商议好的,“单价从每斤三四毛到五六毛不等。”陆某说,他总共到过烟台80次左右,平均每次都能收购四五千斤病死鸡。

  柳某和陆某算是刘某的骨干,他们联系的多是一些大买家,而孙某、王某等人联络的是不成规模的“散户”。不过,根据警方统计数字显示,这些散户为刘某提供的病死鸡也足有23万余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