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济南军安工程有限公司

  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一、被申请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济南军安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付欣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35103.14元;二、本案仲裁费用1714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济南军安工程有限公司全部承担。上述第一、二项合并计算共计36817.14元,由被申请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济南军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付欣。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