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李海滨向申请人王正伟、高清芳偿还欠款3670万元;二、被申请人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李海滨向申请人王正伟、高清芳支付违约金300万元;三、本案仲裁费203472元,由被申请人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李海滨承担。

  山东信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山东信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涛借款本金1100万元;二、被告山东信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涛借款期间的利息(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以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以1100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山东信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涛逾期利息(以1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茌平信强化工有限公司、于素平、程风波、梁玉芝、王鹏飞、伊文博、于孟春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信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茌平信强化工有限公司、于素平、程风波、梁玉芝、王鹏飞、伊文博、于孟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