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正义电子有限公司

  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单位济南正义电子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八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张珂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孙现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济南海关缉私局的被告单位济南正义电子有限公司希捷硬盘2 847块、金士顿内存条2 570个由侦查机关予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连同侦查机关扣押的济南正义电子有限公司现金133 434元、冻结该公司中信银行济南解放路支行7372710182600081216账户内存款24 684.15元及退缴至本院的现金800 000元,抵缴税款,不足部分由侦查机关继续追缴,超出部分抵作罚金。三、侦查机关冻结的被告人张珂名下兴业银行济南历下支行376110126201087469账户内存款5 088.15元,发还被告人张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