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的(光头强)毛绒公仔产品。二、被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三、被告山东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的(光头强)毛绒公仔产品。四、驳回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承担2800元,被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六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