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4月1日)在山东省卫计委了解到,针对新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后,一些“模棱两可”的情况作出明确答复,2016年1月1日至1月22日期间再生育子女,符合新条例规定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补办生育证。

  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独生子女父母依照原条例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4周岁,新条例施行之日其子女尚未年满18周岁的,可以从新条例施行之日起领取该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从政府统计公报将“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调整为“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一年度起,对不符合新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村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适用“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