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干部“下”的渠道有哪些?符合哪种情形会“下”?如今,这些问题已有了答案。近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济南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在该细则中,济南给出了领导干部“下”的5种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不能正常履职干部。

  焦点1 从公开道歉到免职问责处理方式多样

  在“到龄免职(退休)”方面,细则中提出,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干部个人申请提前退休且符合有关规定,经任免机关批准,应予以办理提前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说明事由和延迟时间,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在“任期届满离任”这一渠道方面,细则中提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担任适用范围内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安排担任适用范围外的其他领导职务,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问责处理,也是此次济南给出的领导干部“下”的一种渠道。该细则中给出了实行问责的多种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