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 耿某诉山东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案情]耿某向菏泽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菏泽市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菏泽中院)王某、王某某的行政编制、级别、工资收入、职务调动情况及邮编、联系方式等信息。菏泽市政府受理后,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认为相关信息不在该机关掌握范围。耿某不服,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省政府以王某、王某某的行政编制、级别、工资收入、职务调动情况、邮编、联系方式等信息,不是菏泽市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菏泽市政府的书面答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由,决定驳回耿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耿某不服该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菏泽中院不是菏泽市政府的工作部门,菏泽中院王某、王某某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菏泽市政府对其没有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的权力,因此耿某要求公开二人的行政编制、级别、工资收入、职务调动情况、邮编、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属于菏泽市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省政府以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菏泽市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菏泽市政府作出告知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决定驳回耿某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耿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