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王某某等109人诉梁山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情]王某某等109人于2014年8月1日向梁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山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开对梁山县拳铺镇徐集片区东至梁嘉路,西至金马路,南至东、西徐连村路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省级以上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梁山县政府授权拳铺镇政府对徐集片区房屋进行征收的授权文件等相关政府信息。梁山县政府于2014年8月3日签收了该申请,并于同年9月14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邮寄至王某某等。该答复书对王某某等申请事项,即是否存在批准文件、授权文件及征收公告备案记录,给予了答复,说明了不存在上述文件的理由;并公开答复了《拳铺镇徐集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存档地点及取得方式。王某某等以梁山县政府未针对其申请给予明确答复,且答复超过法律规定时限,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认定梁山县政府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梁山县政府于2014年8月3日收到王某某等109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梁山县政府于2014年9月14日才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超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该行为应属于轻微程序违法。遂判决确认梁山县政府于2014年9月5日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驳回王某某等109人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