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 舒某诉济南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情]2011年5月31日,舒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济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被取保候审。舒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省政府是否制作和保存有‘山东省政府关于刑事案件补充侦查可以超过一个月’的规定”和“省政府工作部门有没有‘刑事案件补充侦查可以超过一个月’的规定在省政府备案”。济南市人民政府于同年5月6日作出(2015)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舒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范围。舒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舒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关于刑事案件补充侦查期限的规定,属于刑事程序规定事项,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况且,舒某申请公开的是省政府的信息,济南市政府是省政府的下一级政府,不是省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遂判决驳回舒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