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 徐某诉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情]2015年4月20日,徐某以邮寄方式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北区政府)申请公开以下信息:市北区海泊河村遗留片改造项目拆迁补偿、补助费发放情况的信息。市北区政府于4月22日收到该申请后,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第013号《告知书》,内容为:“关于您申请获取的‘市北区海泊村遗留片改造项目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情况的信息’,经落实,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议您向市北区开发局咨询,电话:85801260。” 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向市北区政府申请公开的是市北区海泊河村遗留片改造项目拆迁补偿、补助费发放情况的信息,市北区政府收到该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市北区政府公开的范围,作出(2015)第013号《告知书》,并告知徐某可以咨询的信息公开机关及联系方式,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徐某主张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开其要求的信息只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系对法律的误解,不应支持。遂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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