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目前制定《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明确工伤康复工作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办法》明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时,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康复费用的结算以按服务项目支付为主要方式,积极探索按定额付费等其他付费方式,具体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康复协议机构采取协商谈判机制确定,并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办法》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参照《办法》执行,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