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3月2日电(记者王志)2日,济南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给予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其中对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不影响其提拔任用。

  为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和活力,营造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环境,济南市明确,弘扬为敢于担当者而担当的政治品格,客观看待和正确处理干部在干事创业中出现的问题,为敢想的人“开绿灯”,为敢干的人“兜住底”。

  根据实施办法,济南市坚持准确把握、宽容失误,以相关事实为依据,以制度规定为准绳,对单位和个人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中,特别是在关系全市改革发展大局的重点工作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给予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济南市规定,除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精神的;按照实际情况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的;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据了解,单位和个人因出现工作失误受到追责时,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认定意见。认定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此外,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将调查报告和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或政府备案。

  根据容错免责机制,经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可在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免责: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免予扣分;在单位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免予扣分;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根据党政纪相关规定和程序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不影响其提拔任用。

  同时,济南市将坚持客观公正、纪律严明,正确辨别失误过失与违纪违法的情形,决不允许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