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检察机关监督纠正王本余错案,杀人真凶被判死缓

  2015年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彦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真凶被判刑,也为王本余彻底洗清冤屈。王本余错案得以纠正,源于北京、内蒙古两地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

  1994年12月16日午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居民周建刚(化名)8岁的女儿周小琳(化名)去上学,但直到晚上也没回来。家人四处寻找不见踪影,于是报警。第二天,警方将有作案嫌疑的王本余抓获归案。1995年3月,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包头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讯问王本余并走访证人后,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996年11月,包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本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奸淫幼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7年8月7日晚,北京市丰台区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系37岁的女子杨某某。2012年2月13日,该案犯罪嫌疑人李彦明被北京警方抓获。在审讯中,李彦明对杀害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还交代,1994年年底在内蒙古包头他和王本余合住的平房里,他杀了一个小女孩。李彦明的交代引起办案机关高度重视。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立即组成调查小组前往内蒙古调查。在对王本余案当年多本卷宗仔细研究后,调查组发现,王本余故意杀人案存在疑点。

  综合全案证据,调查组认为,李彦明为了报复,将周小琳误认为是崔某之女而杀害。王本余案也得到内蒙古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经过两地沟通协调,2013年7月,在内蒙古服刑18年之久的王本余被释放。2013年9月,包头市中级法院再审该案。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本余犯故意杀人罪和奸淫幼女罪,直接证据仅有王本余的供述,没有客观证据印证,部分间接证据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检察机关在再审中提交的李彦明供述和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明此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王本余在李彦明告知其杀害周小琳后,仍帮助李彦明抛弃尸体并送李彦明逃离包头,其行为构成包庇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以包庇罪判处王本余有期徒刑三年(刑罚已执行完毕)。2013年11月,王本余获得国家赔偿150万元。

  7、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批捕“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

  2015年4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发布消息称,该院对“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5年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学生施某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4月5日,施某养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4月12日,高新区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4月16日,浦口区检察院就此案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

  据查,李征琴与施某的生母系表姐妹关系。2013年6月,李征琴在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将施某带至南京的家中抚养。2014年6月以来,李征琴因为教育问题对施某有过打骂行为。2015年3月31日晚,她再次因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施某身体,造成其体表挫伤。经鉴定,施某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

  办案检察官介绍,李征琴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轻罪案件。她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及自身存在的问题,真诚悔罪。另外,她在南京本地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无前科劣迹。对她不批准逮捕,不会妨碍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经综合评估,该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不批准逮捕。

  2015年9月30日,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对“虐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征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1月20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8、检察机关介入讷河监狱在押人员敲诈勒索案调查,4名监管民警渎职被查处

  发生在黑龙江省讷河监狱的在押人员诈骗、敲诈勒索案,2015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负有监管职责的讷河监狱原狱警王猛、朱登涛因玩忽职守,原狱警李海军、刘艳东因滥用职权,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2015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龙江县法院公开宣判,4人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四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2012年12月,王东因绑架罪被投入讷河监狱。服刑期间,王东利用手机微信聊天,与监狱附近几名女性确立情人关系,还以投资为由骗取被害者金钱。后来,因王东以裸聊照勒索钱财,导致案发。2015年初,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检高度重视,要求黑龙江省检察机关迅速开展调查,严肃查处监管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并及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调查。2015年1月27日,经黑龙江省检察院指导督办,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讷河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监区长王猛、副监区长朱登涛立案侦查,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看守大队巡逻队看守员李海军立案侦查,并对三人采取强制措施。1月28日,依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讷河监狱看守大队大队长刘艳东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5年3月,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检察院以王东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向讷河市法院提起公诉。7月,王东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