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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1日,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检察院对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重大爆炸事故涉案两名犯罪嫌疑人李培祥、邓学振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利津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31日晚,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在化工项目试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人重伤、13人轻伤及多人轻微伤,并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被告人李培祥、邓学振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仍进行试生产,因而发生重大爆炸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发生后,东营市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介入,参加了现场勘查和案件讨论,提出了取证意见并进行同步法律监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分管领导带领公诉部门相关人员专门听取该案汇报并指导案件的办理,因案情重大,经检察长同意决定启动公诉一体化机制,东营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派员直接参与案件办理,案件在较短时间内依法提起公诉,充分保证了办案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