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山东省的有关规定,11月10日,潍坊市召开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并出台了《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主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范围、统筹层次、基金筹集、养老保险待遇、基金管理与监督、经办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范围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办法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鉴于潍坊市实际情况,办法规定,现阶段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分别统筹,今后按上级要求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同时规定全市实行统一制度和政策,即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系统平台。

  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基金筹集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其中,纳入个人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由省里统一确定,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基数。

  为解决部分人员因改革造成退休待遇落差,实现新老制度待遇平衡衔接,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与企业计发办法相一致。为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出现大幅波动,本次改革实行“老人”(改革前已退休人员)老办法、“新人”(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新办法、“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逐步过渡办法。  对于“新人”,其基本养老金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对于“中人”,在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全市执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对于“老人”,则继续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同步调整,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