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

  北京等13省市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

  新京报讯(记者 张媛)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试点地区确定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共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此次试点专门设置了诉前程序,也就是说,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敦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敦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试点方案,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分为民事、行政两种。其中,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而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为,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