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下午,汶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庆朋、田红勇等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分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庭审理查明:2002年开始,王庆朋、田红勇等人通过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汶上县白石镇、宁阳县为主要活动区域,以闫现攀(已判刑)为组织、领导者,以王庆朋、田红勇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李亚洲、柳进财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庆朋、田红勇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跟随闫现攀,多次积极参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作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汶上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庆朋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田红勇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他2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该案由汶上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善书、副院长宋建华分别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家属等40余人旁听了宣判。
中国庭审公开网对案件宣判过程进行同步现场直播。
(汶上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