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菏泽市高新区的刘某某驾驶脱审,未投保、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未取得校车标牌的“黑校车”在送儿童回家途中被东明交警查处。

  当日16时50分,刘某某驾驶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明县陆圈镇陈楼乡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陈楼村附近处,被正在此值勤的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民警查获。

  经民警检查:该车涉嫌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车辆为高新区马岭岗镇一家幼儿园学生提供校车服务,该车逾期未审验,未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与登记参数不符。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校车驾驶人应有准驾车型3年以资格,校车内应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而“黑校车”易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

  东明交警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给予刘某共计罚款12000余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