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0月8日讯(记者 徐坤)通过伪造煤炭买卖合同,提供内容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莱芜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骗取贷款200万元,后因停止还款导致案发。

  根据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1月,莱芜某公司向莱商银行西苑支行申请一笔借款,借款金额人民币20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征得朋友公司刘某同意后,两公司在没有实际发生煤炭购销业务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虚假的煤炭购销合同,并提交银行审查。同时,梁某还提交给银行内容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2016年1月20日,经莱商银行西苑支行考察同意,梁某公司与该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万元。同日,莱商银行向其发放贷款200万元,并以受托支付方式,将贷款转到贸易对方刘某公司账户。随后,刘某根据被告人梁某的要求,将贷款资金转到了梁某妻子所经营控制的公司账户。贷款完成之后,梁某公司仅偿还前三个月利息,遂停止还款。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与莱商银行西苑支行约定还款计划,莱商银行西苑支行于2019年7月26日请求对梁某从轻处罚。截止2019年2月3日,梁某尚欠莱商银行西苑支行本金1688364.9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因梁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且取得银行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