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6月21日讯 明知购销合同系伪造,烟台市商业银行(现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长依然帮忙运作承兑汇票贴现,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账户后,因出票人无力偿还至该行损失数百万元,然而这并不是烟台银行第一次遭遇“骗贷”。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2004年,郭某某注册的烟台之润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之润商贸)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伊利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主要为之润公司经营伊利液态奶业务。

  上述业务结算方式为,之润商贸、伊利公司与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之润商贸从银行开出承兑汇票后支付至伊利公司用以结算货款。然而,据伊利公司赵某介绍,从2006年开始,伊利公司便不再接受地方商业银行开出的承兑汇票。

  2008年9月,在《三方合作协议》到期伊利公司不同意续签合同的情况下,郭某某通过伪造伊利公司合同专用章以及该公司授权代表“赵某”的签字制作了虚假的《三方合作协议》,并据此向烟台市商业银行福山支行申请开出了三张额度为200万元,收款人为伊利公司的承兑汇票。

  之后,郭某某又通过私刻伊利公司液态奶事业部财务专用章,伪造收据等方式将上述三张承兑汇票在烟台市商业银行三马路支行进行贴现。裁判文书中,负责办理上述贴现业务的支行行长常某证言记录显示,郭某某之所以能够顺利贴现离不开常某的“运作”。

  据裁判文书,常某称其给郭某某办理承兑汇票贴现时,先验明票的真伪,再到出票行查询汇票无误后,就由自己找熟悉的公司给做两手背书,然后制造一份虚假的购销合同,把钱打入最后一手公司后,再把款转入郭某某的之润商贸或另外一家公司账户上。

  通过上述操作,郭某某成功将三张承兑汇票进行贴现,所得贴现款590余万元。此后,郭某某因无力偿还银行承兑汇票款潜逃,并造成烟台银行本金损失420万元。2018年9月份,郭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公诉机关认为应以骗取票据承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郭某某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最终,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法院责令郭某某将违法所得赃款420万元退还烟台市商业银行福山支行。

  此外,记者查阅公开报道发现,这并不是烟台银行第一次曝出“骗贷”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此前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赖氏父女虚设皮草购销合同,先后两次向烟台银行骗取贷款合计730万元,且获得贷款后,赖某及其女儿均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大部分贷款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和个人消费。(本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