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空抛物频发:治乱当用重典,有必要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
6月19日下午,在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时代天地广场,一名放学回家的10岁女孩被楼上坠下的不明物砸中倒地,头部血流如注。南京鼓楼警方介入调查后,于20日凌晨发布通报:女孩系被楼上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所幸,经紧急抢救,目前女孩生命体征平稳,暂无生命危险(6月20日《现代快报》)。
又是高空抛物肇事!这些年来,高空抛物不知已经制造了多少人间悲剧,夺去了多少无辜者的生命健康,毁掉了多少家庭的幸福安宁。这种违法背德、伤天害理的行为,何以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是时候严肃反思一下了。
检索相关报道不难发现,多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伤事件背后,都有“熊孩子”的身影。除去此次南京鼓楼事件外,“12岁男孩天台玩耍失手扔下砖头,砸死一名女婴”“11岁女童24楼扔苹果意外掉落,致一女婴重度颅脑损伤”“3名六年级学生14楼扔石头玩,一婴儿被砸骨折”……类似案例比比皆是。“熊孩子”肇事高发,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对高空抛物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实验表明,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就可能让路人当场送命。对尚不懂得“重力加速度”为何物的儿童来说,如此可怕的后果,他们很难想象。一定得有人告诉他们:高空坠落后,鸡蛋不再是鸡蛋,而是炸弹!易拉罐不再是易拉罐,而是煤气罐!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都存在严重不足,需要认真反思,把该补的“课”尽早补上。
与儿童相比,成年人的高空抛物行为,显然更加不可原谅。因为对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来说,高空抛物可能导致的后果,应该是心知肚明的。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那是过失;已经预见而放任或追求结果发生,那是故意。过失和故意,都可能构成犯罪。具体到高空抛物,可能涉及的罪名至少有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实践中,往往存在一种认识误区,即高空抛物只有造成路人死伤等严重后果,才会予以刑事制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治安处罚甚至批评教育了事。这无形中助长了高空抛物者的胆气。治乱当用重典,在高空抛物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有必要像惩治醉驾和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那样,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即使事实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发生了高空抛物行为,只要危及到不特定人的安全,只要达到追诉标准,就可以考虑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只有让“熊孩子”明白高空抛物可能造成的后果,他们才会知道那不是游戏,而是杀人;只有让成年的高空抛物者付出高昂代价,他们才会知戒惧、存敬畏。否则,你我,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高空抛物的下一位受害者。
来源:李国民/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王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