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三角早报6月20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谢兆忠) 6月20日上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德龙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赵德龙与被害人张某因感情不和办理离婚登记。同年1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赵德龙随身携带一把不锈钢刀子,来到被害人张某居住的某小区等待被害人。21时30分许,被害人张某回到住处楼下,两人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被告人赵德龙在张某所居住单元的楼道门内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张某头面部多刀、胸腹部多刀,被害人张某用双手挡刀时致双手被捅伤。案发后,被告人赵德龙在现场拨打110和120,后被害人张某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12月10日死亡。经鉴定,张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东营中院认为,被告人赵德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赵德龙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拨打急救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德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