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拒不配合执法,还暴力袭警,将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拖拽出去十五米远……

  6月18日上午,高青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吕兴勇担任审判长,与两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拒不服从交警指挥又暴力袭警的刑事案件。

  今年2月28日上午9时40分许,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青大队一中队民警在高青县李星耀闸口南侧检查违法车辆时,发现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被告人李某。民警依法查扣被告人李某所驾驶汽车时,被告人李某拒不配合执法,在试图启动汽车时被民警伸手制止,被告人李某强行启动汽车并猛踩油门,在车门未关,民警伸手阻止的情形下驾车逃离,将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拖拽出去十五米左右,致其受伤。被告人李某驾驶的车辆在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宋旺村被执勤民警截获。两名民警在截获过程中受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他表示:“我犯了法犯了罪,就得接受处理……”

  被告人家属代表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合议庭评议,高青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刑,不上诉。

  守法出行,积极配合执法是老生常谈的话题,配合警察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暴力袭警不仅是对民警人身权的侵害,更是对法治权威和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国家法律对暴力抗法袭警行为采取“零容忍”,不要因为一时冲动,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大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