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博山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韩强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宣判一起补充起诉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同案犯案件,博山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国建良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法庭对王某甲(已判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同案犯王某、李某某二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王某甲(已判刑)注册成立公司,登记从事通讯设备、水泵等各项业务。自2017年5月起,王某甲等人开始以该公司的办公场所为主要地点从事“高利贷”业务。王某甲具体负责放贷经营、财物及组织管理,魏某某(已判刑)、孙某(已判刑)、王某、李某某作为催收员、放贷员,逐渐形成了以王某甲为首要分子,魏某某、孙某、张某某、王某、李某某有组织参与高利放贷,并采用暴力和“软暴力”方式恐吓催收的非法放贷讨债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受他人安排,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等情节,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受他人指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伙同他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王某受他人指使,为索要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跟随滋扰被害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成立。二被告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责令被告人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同案犯王某甲、魏某某、孙某共同退赔王某乙人民币13991元。
(鲁中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