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杜文景 报道

  本报济南讯 日前,省发改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印发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对我省现行电价进行了相关调整。

  根据《通知》,山东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及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214元(含税)。调整后,单一制电价中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高峰电价为0.9693元/千瓦时,平段电价为0.6559元/千瓦时;两部制电价中电压等级1-10千伏的,高峰电价为0.9113元/千瓦时,平段电价为0.6172元/千瓦时。相关转供电单位需在5月15日前将“预购电”电价标准调整到不高于每千瓦时0.9693元。

  据了解,用电高峰时段为8:30-11:30,16:00-21:00;低谷时段为23:00-7:00;其余时段为平时段。尖峰电价在6-8月实施(为便于操作,按7-9月抄见电量执行)。尖峰时段为10:30-11:30,19:00-21:00。

  “本次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是今年首拨降价红利,年内将完成降价10%的目标。”省发改委价格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来源: 大众日报·新锐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