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4月18日讯(记者 范金鑫)为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加强海上渔船管控,保持海上生产形势稳定,4月18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部署我省今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转港申请批准、渔政执法协作、海查陆处、船厂巡查、统一处罚标准、违规渔船黑名单、行刑衔接、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等十项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
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停港渔船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渔船渔港监管和安全管理。对2019年5月1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以及伏季休渔期间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1次、异地停靠无法核实船位的,扣减其当年度15%的渔业生产成本补贴;5月5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伏季休渔期间擅自转移停泊地点或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逾期3日且拒不改正、年内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或列入黑名单、被国家或省列入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且经调查核实确认的渔船,扣除其当年度全部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养殖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扣减其当年度50%的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今年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我省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的专项捕捞生产,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今年全部纳入限额捕捞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通知。
(四)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自有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资源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省、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全年禁用)。
(六)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代加工违规渔船渔获。
(七)因实施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监测调查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调查以及军事用途需租用渔船在我省管辖海域从事渔业及相关活动的,须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租用养殖渔船能解决的,不得使用捕捞渔船,其他项目原则不予批准。申请材料中应包括项目任务书、租赁合同等,要明确监测调查的时间、位置、范围、频次及使用的船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