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威海一团伙走私柴油7万余吨偷逃上亿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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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6日,威海中院对王德顺、翁永停、马春波、曾祥豺、辜忠明、陈思云、黄华益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主犯被告人王德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万元。判处主犯被告人翁永停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对马春波等五被告人依法认定为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数额及认罪态度,判处有期徒刑四至九年,罚金十万至三十万元不等的判决。

  该案案情复杂、走私偷逃税额特别巨大,系本年度审结的威海参与人员最多、数额最大的走私案,具有较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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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中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德顺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3年初至2016年8月,伙同他人利用租赁或购买的船只,先后在连云港、广州、潍坊、威海等地指挥、参与油船至公海过驳柴油走私进境牟利,共参与走私柴油74202.531吨,偷逃税款人民币13705.76万元。其中威海地区犯罪事实系2016年5月-8月,被告人王德顺、翁永停多次与台湾供油商联系购买柴油,采取虚报装货港海事签证、绕越关地、关闭船载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从公海母船上过驳柴油走私入境在国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款6521.94万元,并雇佣被告人辜忠明、侯明海、黄华益、陈思云、马春波、曾祥豺等人从事走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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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中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德顺、翁永停、马春波、曾祥豺、辜忠明、陈思云、黄华益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走私柴油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七被告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德顺、翁永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春波、曾祥豺、辜忠明、黄华益、陈思云系受他人雇佣和指使参与走私活动,领取少量报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春波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