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记者从济南市民政局获悉:由济南市民政、文明办、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生态葬实施奖补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自今年4月1日起到2023年3月31日,对全市生态葬实施奖补政策,对选择生态葬的具有济南市户籍和居住证的亡故居民,自2018年1月1日以后亡故的进行4000元至1000元不同的奖补。同时,对承办生态葬的殡葬单位给适当的奖补。据了解,这是继济南市在对海葬、生态花坛葬等奖补政策的基础上,今年进一步扩大了奖补范围。

  据介绍,此次生态葬类型及奖补金额包括:骨灰撒散或将骨灰全部撒入海、河等,奖补4000元;骨灰使用可降解容器或者直接入土,土地可重复使用,不保留标志的,奖补3000元;骨灰或不实行火化政策的少数民族居民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设墓碑等标志物或在一年内不保留坟头、去除墓碑等标志物并且以后不再设立的,奖补2000元;骨灰永久安放在骨灰堂、墙、塔、廊、壁等骨灰格位中,无其它标志物的,奖补1000元。通知同时要求,对承办生态葬的殡葬单位给予适当奖补。

  据了解,具体办理程序按照每年市和县、区民政部门发布生态葬类型、定点服务单位及实施方案;经办人根据民政部门发布的生态葬实施方案,自行选择生态葬类型及定点服务单位。安葬完毕后,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逝者安葬证明向亡故居民户籍(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奖补款。

  生态葬具体资金保障按照奖补资金由市、县区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市级财政对天桥、槐荫、历城、章丘按照市、区3:7的比例给予奖补;长清、济阳、平阴、商河按照市、区5:5比例给予奖补;南部山区由市级全部承担;历下、市中、高新区自行承担。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