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询问,孙某对其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据孙某供述,1月16日中午,其所承包建设的工地房屋完成上梁工程,为了庆祝上梁成功,虽然明知我市“禁放”规定,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把家中存放的200响鞭炮带到工地进行燃放。

  1月16日下午,天桥公安分局北坦派出所根据《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给予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孙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天桥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杜洪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