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房子和钱都能拿!济南拆迁安置补偿新办法来了!

  齐鲁网济南8月14日讯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管理等各项规定,遏制集体土地上房屋乱搭乱建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近日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有效期为5年。

  征地拆迁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安置

  《通知》要求,征地拆迁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安置。有合法宅基地证的,按宅基地证载面积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无合法宅基地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据《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济政发[2010]15号)组织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后作为依据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依法对宅基地上房屋建筑进行补偿

  无合法房产证的超出260平方米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依法对宅基地上房屋建筑进行补偿。征地拆迁时,对宅基地上房屋建筑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6号)规定的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有合法房产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给予补偿;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260平方米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房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多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安置,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安置。

  在依法拆除村民住宅时,原住房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6号)规定的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原住房面积有合法房产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260平方米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

  鼓励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实施

  对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鼓励采取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价格按照同地段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