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8月9日讯(记者 左宪南)记者今天从济南中院了解到,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被济南中院列入“老赖”黑名单!济南法院已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予以公布。公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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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17)鲁01执464号

  失信被执行人:济南海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绪虎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受让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69895.24元,罚息人民币4405.20元,共计人民币474300.44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逾期利息人民币15062.00元(自2016年11月8日暂计至2017年2月20日,按贷款年利率7.5%加收50%计算,之后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还清之日止);二、本案仲裁费19052.0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仲裁费申请人已预交,由第一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三、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裁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债务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深圳仲裁委员会       

  执行依据文号:(2017)深仲裁字第397号

  执行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行为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2

  案号:(2017)鲁01执310号

  失信被执行人: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连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主债务人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借款利息以6000万元本金为基数,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受偿破产债权的部分同时扣除)。二、被告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400000元。三、驳回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23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6500元,由被告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01民初1458号

  执行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失信行为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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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17)鲁01执312号

  失信被执行人:济南晶致乐程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艳丽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综上所述,仲裁庭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济南晶致乐程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21904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82213元。二、第一被申请人济南晶致乐程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提供租金发票和物业管理费发票的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三、第二被申请人张岸、第三被申请人陈艳丽对上述两项中第一被申请人济南晶致乐程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28454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三位被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济南晶致乐程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张岸、第三被申请人陈艳丽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28454元。五、申请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上海仲裁委员会       

  执行依据文号:(2016)沪仲案字第1745号

  执行案由:合同纠纷

  失信行为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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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17)鲁01执369号

  失信被执行人:山东大弘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文国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大弘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蓝色公园生物公司货款11万美元;二、被告山东大弘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蓝色公园生物公司损失25065859韩元(其中货物运输通关费损失17658701韩元、货物仓库保管费损失2449458韩元、货物检测费损失117700韩元、货物废物处理费损失4840000韩元);三、被告山东大弘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蓝色公园生物公司预期利益损失86917.38美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蓝色公园生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86元,由原告蓝色公园生物公司负担1550元,被告山东大弘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6936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01民初1478号

  执行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失信行为情形: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5

  案号:(2017)鲁01执96号

  失信被执行人:济南山佳糖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范琦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山佳糖业有限公司、济南小驴快跑商贸有限公司、济南美罗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黔西南古方红糖有限责任公司第10161510号“古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济南山佳糖业有限公司、济南小驴快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黔西南古方红糖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10万元;三、被告济南小驴快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黔西南古方红糖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5万元;四、驳回原告黔西南古方红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济南山佳糖业有限公司、济南小驴快跑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7元,由被告济南山佳糖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济南小驴快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原告黔西南古方红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67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01民初408号

  执行案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失信行为情形: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6

  案号:(2017)鲁01执96号

  失信被执行人:济南小驴快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波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山佳糖业有限公司、济南小驴快跑商贸有限公司、济南美罗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黔西南古方红糖有限责任公司第10161510号“古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济南山佳糖业有限公司、济南小驴快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黔西南古方红糖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10万元;三、被告济南小驴快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黔西南古方红糖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5万元;四、驳回原告黔西南古方红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济南山佳糖业有限公司、济南小驴快跑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7元,由被告济南山佳糖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济南小驴快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原告黔西南古方红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67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01民初408号

  执行案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失信行为情形: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7

  案号:(2017)鲁01执69号

  失信被执行人:济南元丰棉纺织印染厂  

  法定代表人:黄弘民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仲裁庭经合议作出如下裁决:(一)申请人刘洋与被申请人济南元丰棉纺织印染厂之间的房屋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二)被申请人济南元丰棉纺织印染厂向申请人刘洋返还购房款30万元;(三)被申请人济南元丰棉纺织印染厂向申请人刘洋支付利息损失104230.89元;(四)本案仲裁费13406元、公告费9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济南元丰棉纺织印染厂承担。上述(二)(三)(四)项合并计算共计418536.89元,被申请人济南元丰棉纺织印染厂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洋。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济南仲裁委员会       

  执行依据文号:(2015)济仲裁字第0659号

  执行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失信行为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8

  案号:(2017)鲁01执31号

  失信被执行人:美信置业(滨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镇澄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特出具此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美信置业(滨州)有限公司、LAW TIM TIENCTHENG(中文名:罗镇澄)、李少忠,执行标的为:总金额人民币贰亿肆仟伍伯肆拾叁万柒仟伍佰陆拾玖元壹角捌分(小写人民币245437569.18元,含本金人民币1800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1165000.00元,罚息人民币16883500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2日,以及自2016罚息(以人民币180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24%/年计算),以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用、公证费、律师费及查档费、交通费等);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清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南京市秦淮公证处  

  执行依据文号:(2016)宁秦证执字第26号

  执行案由:合同纠纷

  失信行为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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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16)鲁01执911号

  失信被执行人:济南大久升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艳秋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大久升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山东七运集团有限公司ZL 2015 2 0572260.6“移动剪叉式升降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二、被告济南大久升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七运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济南大久升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01民初1638号

  执行案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失信行为情形:其他规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