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伤害民族和历史情感,法院称原告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告郭松民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于此过程中产生的诸多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构成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历史记忆,他们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感情和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

  “狼牙山五壮士”即为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们的英雄事迹,体现了中华儿女奋勇抗敌的决心。在此问题上,我国社会公众的共识是一致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虽然在形式上是对我国抗日战争史中的具体英雄事迹细节的探究,但它实质上是对这起英雄事迹所代表的抗战史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

  该文通过强调不同史料之间的差别甚至是细微差别,试图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应该说,该文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在此意义上,两名原告作为作者和编辑,应当预见到该文所可能产生的评价,并因此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郭松民未超批评的必要限度,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大众网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中看到,法院一审认为,在上述背景下,郭松民发表的涉诉微博,批评了以《“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为代表的历史虚无主义,既是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主观目的,也是对前述社会共识、民族情感的表达,郭松民的这一言论所代表的思想,符合我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并未超出批评的必要限度。

  从涉诉微博本身内容审核,涉诉微博中确未提及两原告姓名,亦未通过对职业、身份等条件的限定或描述表明评价系针对两原告。在诉讼中,双方均确认在涉诉纠纷发生之前,郭松民与两原告互不相识,涉诉微博亦应不存在字面意义之外的影射。因此,法院认定,涉诉微博应并非针对两原告。

  法院同时指出,尽管郭松民的言论不构成侵权,但仍有不妥之处。郭松民应当坚持并善于使用文明语言,通过说理方式表达看法和意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钟、洪振快两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