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方无奈将此人告上法庭,但患者坚称“病还没治好,怎能出院?”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文聪
5日,一场“医院告患者”官司在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开庭,今年49岁的周某因术后拒绝出院被市人民医院推上被告席。医院称周某去年就已达到出院标准,不愿出院是因为没有家属,想通过医院来寻求养老和治病的依靠。庭审期间,周某多次愤怒地回斥院方:“病还没治好,我怎么出院?”截至庭审结束,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表示将择日宣判。
医院 去年底已通知可出院
周某是湖北人,昨日,他只身一个人坐在被告席上,而原告席却有三人,其中一人来自市人民医院,另外两人来自东莞常安医院有限公司。“我不识字,你们拿这一堆材料来糊弄我。”庭审尚未正式开始,周某先将法院交给他的起诉材料狠狠抛向法官就座的审判席方向,随后冲出了审判室,几经法官劝说才重新回到被告席。
开庭后,市人民医院诉称,周某在东莞常安医院有限公司做了肛门直肠脱垂切除术,当时术中发现距肛门约5厘米处有一占位,予一并切除,术后病理诊断“直肠中分化腺癌”。术后周某情况较差,呈弥漫性腹膜炎及感染性休克表现,经过市人民医院专家会诊后,于2013年11月3日晚转入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转入时,诊断弥漫性腹膜炎并感染性休克明确,腹穿见脓性液,不行手术有可能病情加重,随时死亡。遂急诊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剖腹探查,腹腔冲洗引流、回肠造瘘术等对症支持治疗,病情明显好转,2013年11月7日转回普外科一区进一步治疗。
后周某按计划逐渐恢复进食,进食后造瘘口通畅,于2014年7月1日行经肛门直肠肿物切除术。市人民医院在起诉书中称,自2014年11月开始,周某情况良好,生活能自理,可出院休养调理及门诊治疗,但其一直不听取医院建议,不缴纳医疗费用并长期占据医院床位。
患者 病没治好医院要负责
因此,“市人民医院请求法院判令:1、终止市人民医院与周某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周某立即缴清医疗欠费3824.09元(截止2015年1月29日);2、周某立即腾退占用市人民医院的床位,立即离院;3、本案诉讼费由周某承担。”
周某坚持认为是常安医院把自己给治坏了,院方要负责。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常安医院方面在原告席上说,市卫计局、医调委已就此事进行了调解,希望通过医疗鉴定来判定双方的责任。周某在拿了医院的3000元生活费后,先是同意做鉴定,随后却又反悔拒绝鉴定。“周某不愿出院是因为他没有家属,想通过医院寻求养老和治病的依靠。”市人民医院院方代表在庭上称,对此,周某辩称,鉴定材料上出现的医生没有为其看过病,因此材料是虚假的。要做鉴定的话,必须去广州。
争议焦点
A
被告是否达到出院标准?
“周某是否达到出院标准”,这是昨日庭审焦点之一。市人民医院方面称,根据目前诊疗常规,周某已达到出院标准,去年11月份其主管医生就作出了“可以出院”判断。但被告以没钱治疗为由,长期占用床位,已造成极大困扰。按照合同法基本原则,医疗服务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既然医院已经付出了相应的诊疗服务,被告就应当支付相关的治疗费用。周某与其他医院是否有争议,不能成为拖欠医疗费的借口。
对于院方的上述说法,周某并不认可,说自己现在不仅有高血压,还出现了肠粘连,回肠造瘘更是导致其每过十几分钟就要上一次厕所。他反驳市人民医院,“我不能生活自理,怎么出院?病治好了我才会出院。”
B
被告是否已有自理能力?
在昨日庭审中,“他不愿出院,是想靠医院来养老和治病”,这句话被市人民医院和常安医院方面多次提及。那周某是否真的因手术丧失了自理能力呢?市人民医院方面陈述说,“周某现在我院为其他病人提供外卖送餐服务,这足以证明他能生活自理,并且能养活自己,并非所称的仍然需要治疗。”常安医院还补充说:“他多次就此事去咨询有关部门,这也充分证明了他本人是一个能正常生活、表达意愿的人。”
“医院不给我生活费,我只是过年期间在医院派了一周快餐传单,一个半小时也只赚13元。”周某坚称,自己病没好不会出院,“我又没有签字说要来市人民医院,现在治不好了,就想撵我走?我出院了,药费谁给?”
庭审结束后,市人民医院有关负责人告诉羊城晚报记者说,“医院告患者”是无奈之举,周某是该院迄今为止的第二例此类官司。此前一例发生在2004年,当时也是患者长期拒绝出院,最后法院支持了医院的诉求。
(原标题:五旬男病愈后拒出院 东莞人民医院无奈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