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山东频道12月10日电(赵浩然 杨克)近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孝里派出所辖区居民符某与父亲一起来到户籍室,称在媒体上看到姓氏可以不随父或随母,遂产生了和父亲一起把姓氏改为妻子的“付”姓的想法。据民警介绍,该男子要求不符合相关要求。

  符某告诉民警,自己的孩子落户口时就随母姓了“付”,最好能把剩下的老爷俩的姓也改成“付”,这样全家就都姓一个姓了,另外“符”字也不如“付”字好写,改姓后也方便书写。了解到这一诉求后,民警告知符某,其情况不符合姓氏变更的条件。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的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三种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另外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对某一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与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