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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学校食堂将不得外包或委托经营

2019年12月09日 14:30 济宁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营养改善计划管理,扎实做好贫困地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近日,教育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学校食堂(伙房)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通知》指出,要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餐费自理),有条件的学校还可建立家长代表轮流陪餐制度。学校食堂(伙房)应当做到明厨亮灶,打造“透明厨房”,实现“阳光操作”。

  《通知》明确,要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食堂(伙房)从业人员,妥善解决其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等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同时,《通知》强调,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定期公布资金明细账目、原材料采购、配餐标准、带量食谱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

  《通知》要求,每个县级试点地区应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营养专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学校配备或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学校要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营养健康教育活动,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引导学生养成健康饮食习惯。同时,各地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指导学校紧密结合学生体检、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等工作,做好相关监测指标的调查收集,同时,要及时开展数据的综合分析,为科学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学生营养健康状况改善的效果提供依据,切实增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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