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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报复他人 男子获刑十一年

2018年02月02日 15:03 淄博新闻网 

  一男子因与他人发生争执遂起意报复,放火造成被害人全身大面积严重烧伤,构成重伤二级,以及屋内物品损坏。昨日记者从高新区法院获悉,该男子因犯放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6年12月,盖某在宿舍吸烟时被陈某制止,因二人发生争执,盖某遂起意报复。次日凌晨5时,盖某将汽油泼洒在陈某宿舍的床铺上并用打火机点燃,造成陈某全身大面积严重烧伤,屋内床铺、空调等物品均被烧毁。案发后,盖某因涉嫌放火罪被依法逮捕。经鉴定,陈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九级伤残;被损坏物品价值44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盖某因琐事在公共场所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且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盖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陈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鉴于被告人盖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盖某犯放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163 883.17元。

  法官提醒,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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