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职工医保转换缴费年限如何折算 淄博发文予以明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者参保转换时,执行什么政策?26日,淄博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今年度居民医保、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如何折算等问题。
在参保转换的折算问题上,通知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依据淄政办发〔2015〕20号文件规定参保缴费的成年居民、依据淄政发〔2013〕33号文件规定一类标准参保缴费以及参加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其缴费年限2年折算为1年;依据淄政发〔2013〕33号文件规定二类标准参保缴费的成年居民、参加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及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和儿童,其缴费年限3年折算为1年。不足年的,按此办法折算到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实现就业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立过渡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照本通知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也可从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之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过渡期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转为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不设立过渡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照本通知规定补缴或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不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以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年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用。
此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从符合参保条件时,补足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立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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