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物价局获悉,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市区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并调整供水销售价格。
为节约水资源,保障基本需求,促进水污染防治,保障城市供水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召开定价听证会、通过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发出通知,明年起居民阶梯水价分三档。
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44m3(含),综合价格由2.90元/m3调整为3.20元/m3(将水资源费由0.35元/m3调整为0.40元/m3,并入基本水费,基本水费为2.40元/m3;污水处理费由0.70元/m3调整为0.80元/m3);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44-204m3(含),综合价格4.20元/m3(其中基本水费3.40元/m3、污水处理费0.80元/m3);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04m3以上,综合价格7.20元/m3(其中基本水费6.40元/m3、污水处理费0.80元/m3)。
在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及调整销售价格的同时,还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阶梯水价以年为1个执行周期,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市区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36立方米/年用水量基数,由自来水公司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直接核定其各档水量;对尚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政策,执行第一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实施1年后,对由于居民自身原因尚未实现一户一表改造的,在居民用水第一档基本水费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0元;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其供水价格在居民用水第一档基本水费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0元;供水价格调整后,按照《烟台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在现行供水价格尚未涵盖二次供水成本的过渡期内,按照弥补市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的原则,另行制定二次供水价格政策。
非居民用水由3.90元/m3调整为5.00元/m3(其中基本水费3.62元/m3、污水处理费1.20元/m3、城市附加0.18元/m3)。
特种用水由10.10元/m3调整为16.20元/m3(其中基本水费14.36元/m3、污水处理费1.20元/m3、城市附加0.64元/m3)。
污水处理费居民用水由0.70元/m3调整为0.80元/m3,非居民及特种用水由1.10元/m3调整为1.20元/m3。根据《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调整到位部分,将于2016年底前调整到位。
市区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及调整供水销售价格后,市物价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督导供水企业认真扎实落实好有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供水服务质量。
(来源:大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