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烟台医疗救助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 号)和《烟台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颁布新的医疗救助办法。1月1日起正式实施,《烟台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烟政办发〔2012〕93 号)同时废止。
各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待遇提高 制度完善
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统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统筹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救助。
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定期定量救济的上世纪60 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以下简称上世纪60 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统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的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统筹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救助。
未满14 周岁(含)的儿童享受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和唇腭裂医疗救助。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至130%之间的家庭)成员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
其他城乡居民因患白血病等16 种城镇职工医保统筹重特大疾病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重特大疾病,因产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享受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救助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 按最高标准救助
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100%、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3000 元。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70%、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80%、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 元,患重特大疾病一般不超过30000 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2000 元。
上世纪60 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医疗费用按三分之二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患重特大疾病一般不超过30000 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3000元。
未满14 周岁(含)的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保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 元,患重特大疾病一般不超过8000 元。
重点救助对象减免救助额度不尽相同
对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连续享受 2 年以上低保待遇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初次诊断患有白血病等 16 种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大病且确无力先期支付医疗费的,可凭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书、身份证、《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申请最高额度为 5000 元的重大疾病医前救助金。
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患职工医保统筹大病,凭《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疗机构对其患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检查治疗处置费(含注射、穿刺、换药、洗胃、灌肠、普通检查治疗)、普通床位费、住院诊疗费、院内专家会诊费、护理费(含一、二、三级和特殊护理)、取暖费、常规手术费用减免 70%;检验费(含临床类、生化类、免疫、微生物)和医疗设备检查费(一般透视费、特殊透视费、X 光摄影、造影检查、B 超、彩超、CT)减免 30%。
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困难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费用,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相关部门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来源:大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