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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黑户”人员有望拿到户口簿

来源:威海晚报2016年4月26日 09:11【评论0条】字号:T|T

  记者昨日从威海公安部门获悉,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就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印发相关实施意见,明确规定除解决好国办《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无户口人员外,还将重点解决四类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

  昨日,市公安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国约有1300万人没有户口。在山东,由于一些历史原因、个人因素及政策性障碍的影响,个别地方存在着“黑户”现象。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明确提出,要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等八类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这一《意见》的出台,对这些长期以来望“户”兴叹的无户口人员来说,意味着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能及时依法办理户口登记。

  记者了解到,我省出台的实施意见除解决好国办《意见》规定的无户口人员外,还将重点解决好四类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全面登记既不符合收养法规定又无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被收养人员的户口、生活无着的滞站流浪乞讨人员户口、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户口、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户口。

  那么,以上四类人员如何才能上户口呢?就此,市公安部门工作人员一一作了介绍:

  既不符合收养法规定又无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被收养人员。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后,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私自收养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亲缘关系的,可直接在收养人家庭所在地登记户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通过亲子鉴定排除亲缘关系的,收养人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动员其将被收养人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救助机构登记户口。

  生活无着的滞站流浪乞讨人员。对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救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或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市的无户口人员。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市的无户口人员,要根据口音、生活习惯、亲属关系等途径查明原籍,核实是否登记户口。原籍无法查清的,公安派出所可根据调查情况,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对这四类人员,公安机关将及时采集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核查比对,发现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的,将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标签: 黑户 登记 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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