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捡到钱包了吗,那就尽快还失主吧!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明确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捡到东西归还失主既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尽管拾金不昧的事情屡见不鲜,也有个别人捡到东西后因种种原因未及时归还,给失主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钱包放在柜台上,交完钱就找不见了
昨日,来自黑龙江的李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电话求助称,他不慎把钱包忘在了医院柜台上,内有身份证和存着70多万元的6张银行卡,至今未能找到。
据李先生讲,7日上午9时许,他带儿子到海大医院挂号看病,交钱时一时疏忽,把钱包放在了柜台的外侧公共区域,等他几分钟后察觉后再回头寻找时,却发现钱包不见了。
钱包里不光有李先生的身份证,还有6张银行卡和一部分现金,6张银行卡中的总金额有70多万元,是他做生意时用来周转的资金。虽然李先生马上挂失了银行卡,但补卡过程较为麻烦,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和工作。
“只要把身份证和银行卡还给我就行,里面的那一部分钱我也不要了。事情紧急,周转资金不能中断,麻烦捡到钱包的你尽快把钱包还给我。只要还我这些证件,我就到派出所销案,不会再追究什么责任了。”李先生焦急地说。
8日,李先生为了找钱包,在本地电视台上发了滚动的寻物启事,昨日上午有人给他打电话说捡到了钱包,让李先生打给了自己500块钱作为报酬。李先生按对方说的汇去了钱,对方却不送回钱包,贪得无厌地让李先生再继续汇钱。李先生怀疑遇到了骗子,他只得再次报了警。
丢失钱包后,李先生曾前往经区公安分局西苑派出所报了警,之后与警察一同调取了海大医院的监控录像,并清晰地看到,拿走钱包的是一个穿黄衣服连帽衫、30多岁的男子。目前,警方正在对此做进一步调查。
深夜喝到“断片儿”,挎包不知咋丢了
市民白女士晚上喝得高兴,醉意朦胧间不慎把装有2万余元现金的挎包遗失了。环翠公安分局北沟街派出所民警经细致调查,最终找到捡包者和白女士的挎包。
5月6日,市民白女士带着一面锦旗来到环翠公安分局北沟街派出所,对民警帮自己找回遗失的挎包一事表示感谢。
事情还得从3月22日说起。当天凌晨4时许,环翠公安分局北沟街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市民白女士报警称,她的挎包遗失在某医院附近,包内有2万余元现金、苹果手机一部、银行卡及证件若干。
当被问及丢包过程时,白女士却怎么也想不起来了。原来,白女士当晚在市区某医院附近一家酒店吃饭,喝到“断片儿”,只记得吃饭期间出去了一趟,别的什么都不记得了。遇到这样的情况,民警也是哭笑不得,只好先把事发现场周边监控调出来查看。
监控画面显示,白女士进入酒店后,中间曾出来一次,在某医院附近坐下休息了一阵,然后又返回去了。民警分析,她的挎包有可能在休息期间遗失。随后,民警展开了细致摸排,最终确认是附近一个摊贩捡走了白女士的包。
确定捡包者后,民警将其找来谈话,这位摊贩承认捡到了白女士的挎包,并且主动归还,里面物品分文未少。
你知道吗,捡钱包不还或涉嫌侵占罪
或许有不少人有这样的疑问,捡到钱包不还给失主违法吗?“捡到钱包不归还,可能涉嫌侵占罪。”环翠区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对此表示。
据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这位工作人员说,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张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