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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规范五类停车秩序管理 严管“任我停”

来源:大众网2015年7月14日 08:57【评论0条】字号:T|T

    随着泰安市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多,机动车停车位紧张问题越来越明显,导致一些车主乱停乱放。为全面贯彻落实泰安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和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的要求,确保泰安城区交通安全畅通,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市场化运作管理模式,规范泰安城区停车秩序管理。

  本次停车管理涉及公共停车场停车管理,敞开式停车场(位)停车管理,道路停车泊位停车管理,专用停车场停车管理和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公共停车场停车管理:不得限时开放或拒绝社会车辆停放

  公共停车场停车管理指服务业和公益性单位对社会车辆开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集体单位投资建设的专门对外开放服务的停车场停车管理。

  公共停车场由所属单位管理还是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管理,是否收费,由所属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双方协商确定。公共停车场进行收费的,应当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经物价部门许可。

  公共停车场管理单位应依法向公安交警部门提报办理审批手续,交警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审批公共停车场。

  敞开式停车位管理: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停车位占为己有

  敞开式停车位管理指沿街单位敞开式院落、门头房前人行道以外公共用地上施划的停车泊位的停车管理,以及背街小巷、开放式生活区道路上(市政道路)施划的停车泊位的停车管理。

  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牵头,提出施划停车泊位的方案,报公安交警部门审批。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安排人员按照停车管理规范进行收费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停车位占为己有。

  公共停车场和敞开式停车位要全时制对社会开放,不得限时开放或拒绝社会车辆停放,限时清除现已在停车位设立的停车位锁、锥桶等,不得占为私有。

  道路停车位停车管理:由所属街道办事处收费管理

  道路停车位停车管理指占用城市道路施划停车泊位的停车管理。

  道路上是否施划停车位泊位应由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等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施划方案,明确道路停车泊位位置、数量、允许停放时间等,由所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出资施划道路停车泊位,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收费管理。

  对在道路上不按指定位置停放或停放不规范的,公安交警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管理不善的社区居委会公安交警部门予以警告,多次警告仍管理不规范的,停止其收费资格。

  专用停车场管理:各单位向街道办事处交纳保证金

  专用停车场是指机关、社会团体、封闭式生活区等供内部车辆停放,不对外开放的停车场所。

  专用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受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指导。公安交警部门指导其合理渠划出入口,施划停车泊位,完善停车设施。在节假日旅游高峰期,根据公安交警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要求,需要对外开放的应当对社会开放。

  建立保证金制度,各单位向各街道办事处交纳保证金,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扣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乱停乱放会被清理

  在道路以外非机动车停放集中的地方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安装停车设施,规范非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停放不收费,对乱停放的车辆城管部门负责清理。

  收费管理:无统一收费票据可拒付停车费

  停车收费根据泰安市物价局、泰安市公安局泰价费发[2014]24号文件《泰安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据了解,泰价费发【2014】24号文件于2014年2月17日发布,停车场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从7点至19点(含19点),夜间从19点至次日7点(含7点)。跨时段的,白天和夜间分别累计计费。停车不足15分钟(含)的免费。根据政府定价标准,公共停车场白天2元/小时,夜间1元/小时,每日最高收费20元。

  停车场(位)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发票应当加盖收费单位公章,无统一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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