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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男子软组织挫伤 院方开了七千多元脑梗药

来源:中华泰山网 2015年4月2日 09:13【评论0条】字号:T|T

  原标题:男子软组织挫伤住院,院方开了七千多元脑梗药

  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4个典型案例,泰山区法院审理的张某与泰安市某医院因不合理用药而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其中。该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入住医院,但该院在治疗过程中用药不合理,导致原告治疗费用多花了七千多元。

  案例:交通事故入院,七千余元费用与事故无关

  据了解,原告张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到泰安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伤情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住院43天,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6747.64元、检查费4元,共计16751.64元。原告出院后,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为由将侵权人孔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住院期间的用药合理性进行审查,剔除与交通事故所致伤情无关的用药。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张某住院期间所用药物奥扎格雷钠适应症为治疗急性血栓性脑梗死和脑梗死所伴随的运动障碍,被鉴定人本次交通事故损伤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因此奥扎格雷钠为本次损伤治疗中的不合理用药,应去除费用为7250.40元。

  法院在原告主治医师未能明确证明药品奥扎格雷钠的使用与治疗原告伤情之间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后,对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认定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过程中因使用奥扎格雷钠所花费的7250.40元为不合理用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泰安市某医院赔偿其因不合理用药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判决:院方不能明确所用药物合理,判决医院赔偿损失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原、被告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根据原告的病情使用药物并按照正确的方法、手段为原告提供医疗服务。根据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以及民事判决书,足以认定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所用药物奥扎格雷钠为不合理用药。因此,被告泰安市某医院未根据原告的病情提供合理、恰当的医疗服务,原告因被告在治疗过程中不合理用药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予以赔偿。法院判决泰安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共计7750.40元。

标签: 泰安 挫伤 脑梗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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