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山区法院审结一起通过微信交友假借恋爱进行诈骗的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苟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苟某,1987年出生,东营市利津县人。2013年底,苟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赵某。此时,已有一个两岁女儿的苟某正与妻子闹矛盾分居,在得知身在泰安的赵某为单身后,便谎称自己也是单身,做服装代理生意,在全省有七家服装店,有房有车想找女朋友。赵某对此信以为真,与其建立“恋爱”关系。此后,苟某以服装公司资金困难周转不开、要请厂家代表吃饭身上未带钱等理由多次向赵某借钱。2014年2月苟某又一次借钱被拒绝后,切断了与赵某的联系。期间,苟某共骗取赵某人民币1.65万元。案发后苟某赔偿了赵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苟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鉴于其系初犯,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