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是案件“实支费”
根据沂水县法院民事裁定书,两家企业的破产清算诉讼费共计40万元,已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还有什么理由再扣留487.8万元?
赵伟表示,2007年5月起,长城公司济南办曾多次去人或向沂水县法院发函,要求退还扣留款,但法院领导答复该款项已经缴纳了沂水工行原欠缴的案件“实支费”。
自2005年7月,长城公司济南办已是沂水化肥厂和沂水酶制剂厂的合法债权人,赵伟认为,办事处及时向沂水法院提出了变更债权人的申请,又作为债权人参加了两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会议,沂水法院在明知我办事处是两家企业合法债权人的情况下,扣划受偿款用于缴纳沂水工行“欠缴”的实际支出费用,是违法行为。
所谓“实际支出费用”,在2007年4月1日以前执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是指执行财产案件实际支出的费用,详解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据媒体报道,2007年,福建一商人到山西某地打官司,法院案件执行费收取了20万元,但实支费却高达150万元,法院称为了办理这起案子,共买了6辆新车,结案后也不会退还。此事在当时引起轩然大波。此后该法院纠正了错误做法。
当时的背景是,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中,已经取消了“实际支出费用”。
赵伟说,即便当时允许收取“实支费”,沂水工行转让我办事处的6笔债权均在本县境内,不需要出差,与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均不存在,沂水工行及我办事处也未收到相关收费凭证。
“487.8万元扣留了,连个纸条也不给。”赵伟对记者说,多年讨要无果,为了减少国有资产损失,2012年年底,经过请示公司总部,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转让债权,“个人讨债的办法或许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