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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阳三标山山火肇事嫌疑人到案 涉嫌失火罪

来源:半岛都市报2013年3月10日【评论0条】字号:T|T

  本报3月9日讯 3月6日,城阳区三标山发生山火后,城阳区公安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调查起火原因。经缜密调查,嫌疑人梁某迫于压力 ,于7日中午投案自首。梁某(男,25岁,即墨人)。梁某供述:6日上午途经三标山时将烟头随手扔在地上 ,走出百米后发现扔烟头的地方着火,梁某跑回去灭火,因火势无法控制而逃离现场,梁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了失火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提醒,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我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前正值草木干枯,气候干燥,极易发生森林、山林火灾的危险时期。公安机关提醒市民要增强森林、山林防火意识,护林防火、人人有责。在森林、山林中活动时要自觉做到:不在林区内丢烟头、火尾;不在山上烧香烛纸钱、放炮竹、放孔明灯;不在山上玩火或烤火取暖;不在林区烧烤食物;不在山上烧黄蜂;不在山上烧灰积肥;不在山边林内烧田坎、秸秆。

  放火罪是由行为人的故意放火引起火灾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我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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