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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开征集社会救助办法 低保金或上门发放

A-A+2014年7月28日14:26齐鲁网评论

  齐鲁网7月28日讯(记者刘岩)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低保应随物价变动调整成年未婚重度残疾者可单独申请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民政厅围绕最低生活保障等几个方面,起草了省内社会救助办法。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办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同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办法》提出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材料,并请求、委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对于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近亲属生活,并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城市低保门槛“大开口” 低保金或实现上门发放

  《办法》中提到,对于取消非农业和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的家庭,并且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三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于非农业和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只要满足在城镇居住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据记者了解,按照《办法》要求,如果您目前处于取消非农业和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并且您属于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三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那么您就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针对外来转移人口,《办法》中提到,只要满足在居住地稳定就业、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据记者了解,《办法》中指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县(市、区)统筹、按月发放,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对行动不便或者无行为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助其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方式发放。

  目前,《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如果您有什么好的建议与意见,您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您的意见:1、电子邮件至sdwl1986@163.com;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经济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其他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遵循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坚持社会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制度相衔接,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条社会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和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之间的统筹衔接,合理确定社会救助标准,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等经济困难家庭公平享受社会救助资源。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部门之间社会救助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申请窗口,畅通申请和受理社会救助渠道,健全经济困难家庭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安全网。

  第十条经济困难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接到求助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当及时登记、受理,需要转交、转介其他部门和单位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接办。

  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上下联动,明确部门职责和办理流程、时限等。

  第十一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开展调查复核需要和服务半径等因素,配备工作人员,为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定期巡查并掌握辖区内居民生活情况,主动发现并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提出救助申请。对按照规定给予各项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家庭,应当采取多样化的救助措施。

  第十三条申请社会救助,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调查核实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准并公示。有特殊规定程序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社会救助应当逐步实行属地化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来常住人口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

  严禁不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将任何群体、家庭和个人直接认定为社会救助对象。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综合考核机制,科学评价社会救助工作绩效,促进社会救助制度健康发展。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应当统一城乡和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七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材料,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请求、委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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