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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服刑期间157平米房屋被征拆

A-A+2013年7月10日08:51潇湘晨报评论

  本报记者肖洋桂湘潭报道

  服刑12年出狱后,原来住的157平米房屋被征拆,签订拆迁协议和领取拆迁款的却不是本人,于是,黄先生一纸诉状将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一审二审也都获法院支持。

  但湘潭市国土局仍只愿意按1998年拆迁时所执行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利息赔偿,这令黄先生不能接受。

  房屋在服刑期间被“协议”拆除

  早在1998年时,在已21岁的黄先生没签订任何委托协议及同意的情况下,其157个平方米的房屋被拆掉了。

  为何会这样?7月9日上午,湘潭市雨湖区的黄先生说,他1996年因犯罪入狱,2008年5月刑满释放,2011年才得知这一实情,原因是,一直以为是其母亲操办的拆迁事宜,后来母亲病危,才告知是继父汪某签订的拆迁协议书和领取绝大部分钱款。

  黄先生说,出狱时其母亲没有主动说出隐情,也是怕他刚出狱后再冲动犯事。因为汪某在1999年便去世了,其子女又都比黄先生强势。而临终时说出真相,主要是因新盖房屋是其姑姑和舅舅凑钱建的,各欠好几万。

  两审判决湘潭市国土资源局违法

  黄先生知道并查实真相后,于2011年11月21日向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指国土局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存在违法。

  法院最后认定: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在未取得黄先生的同意下,与汪某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了黄先生的房屋,国土局在主要证据不足情况下,作出的拆迁安置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违法。鉴于该房屋已经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确认湘潭市国土资源局违法。

  对此判决结果,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不服,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2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最后该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国土局只愿按1998年标准及利息赔

  2012年8月,黄先生依据雨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向湘潭市国土资源局请求赔偿,要求赔偿同面积157平方米且装修好的房屋一套,同时赔偿从1998年起至房屋交付使用止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30万元。

  但是,国土局认为,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100480元当年已实际支付给了黄先生生母谭某和继父汪某,但根据雨湖区法院行政判决书和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决定赔偿黄先生100480元的房屋赔偿金及利息83713元,而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建议,如有异议,黄先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该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7月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而言,拆迁补偿的标准是根据拆迁公告之日所执行的补偿标准执行,从1998年到现在,已经调整过四次补偿标准。但是,黄某房屋被拆迁安置的事情发生在1998年,所以自然也是按当年的征地拆迁标准赔偿。

  该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此前支付的补偿款,该局已决定向雨湖区法院申请,向拆迁款支付对象的继承人追缴。

  律师称应按当下标准赔房产损失

  “现在十几万能买几平米?”黄先生说,对于国土局的赔偿他不接受,并已就赔偿再次向雨湖区法院提起诉讼。

  7月9日,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吴洪波律师在接受采访时称,按照法理推断,本案不能简单定义为拆迁补偿,而是民事权利人财产受到侵害,本身在诉期,要赔偿,当然不能按侵权时的标准赔偿。

  对此,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也认为,毫无疑问,服刑人员的民事权利应该保护。无论是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赔偿方法都是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应给予货币赔偿来达到同等效果。同时,何时决定赔偿,就按何时标准执行。也就是说,黄先生房屋早在1998年被拆迁了,但国土部门违法,就应按当前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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