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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确定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为2千元

A-A+2013年7月10日07:47大众网-大众日报评论

  原标题:我省确定盗窃两千元入罪

  □吴允波 肖春燕 王勇 报道

  本报济南7月9日讯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今天联合下发通知,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即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今年4月4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下发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根据《解释》的授权,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省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综合考量山东经济发展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后,对1998年确定的数额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共同研究确定了我省盗窃罪的新的具体数额标准,经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批准,正式下发全省执行。这一线标准适用于2013年4月4日“两高”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理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

  据省法院刑四庭庭长韩芳丽介绍,盗窃罪数额标准的提高并不意味刑罚对盗窃罪打击的弱化。依据“两高”司法解释,凡具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等八种情况之一的,入罪标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计算,即对具有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山东执行的入罪标准可以降低为1千元,这与1998年山东确立的标准相比没有变化,实际上对以上八种情形犯罪的打击是进一步加强的。而对“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等情形的,即便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可见,数额标准的提高既非一味从宽,也非片面从严,而是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定的。

  盗窃罪执行数额新标准  “数额较大”标准:“2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标准:“6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标准:“40万元以上”

  八种行为入罪标准降低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等八种情况之一的,入罪标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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